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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16-4-8 12: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424| 评论: 0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贵州省各市州、各行业、各民族书法家、书法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建设、繁荣发展贵州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是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牢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弘扬主旋律,讴歌新时代;广泛团结全省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和书


法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美学精神,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积极营造开展书法艺术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在政治上、行政上接受中共贵州省文联党组和省文联主席团的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书法家协会的指导,并接受贵州省民政厅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会、成果展示,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权益保护、职业道德建设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  组织引导书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指导书法艺术工作者在书法艺术创作中要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新时代中国精神和贵州精神。深入继承传统、借鉴各类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九条  积极策划、组织举办全省性书法创作、展览、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指导、协调各团体会员举办的书法活动;配合和完成中国书协、省文联党组交办的各种工作任务;主办、承办或协办全省性、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书法展览、大赛;积极开展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书法艺术水平等级考试等活动。

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及新媒体建设,推动各级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文艺阵地,发现、培育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组织和群体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奖励。参与和指导基层书法展览、评奖及研讨等活动。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支持、组织和指导各种形式的书法教育活动。组织和协调市州、县区、专业团体会员等做好书法进万家、下基层活动,配合做好艺术精准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遵循书法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推动行业建设和艺术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打造书法艺术新型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相关职能。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对外书法文化艺术交流,加强与省内外、国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市(州)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各专业系统的书法团体,产(行)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具有贵州籍或在贵州工作的书法艺术工作者,凡赞成本会章程,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入会:

1.在中国书协主办的展览或学术论坛入展或入选一次的;

    2.本会主办的展览获奖一次或入展两次的;

3.在国家级书法专业杂志、报刊上发表过文章一篇,在省级书法专业杂志、报刊上发过文章两篇,或获奖一篇的;

4.从事书法组织工作、教育培训工作10年以上并有成绩者(贫困地区从事书法组织教育培训5年)的可以直接入会;

5.通过中国书协专业一级考试者相当于入一次省展,通过中国书协专业二级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申请入会者须有所在团体书协的介绍及本会二名会员作为介绍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供作品或论著,经协会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有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和声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完成本会交付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事业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书协会员,如联系方式改变,应及时准确地告知本会,以便修改会员数据库档案,便于协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或理事因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会议研究,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其会籍、理事资格则自动取消,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实行终身会费制,即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会费,以后不再缴纳。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贵州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研究后,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理事会应研究、决定和执行届期内重大工作任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讨论并决定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的选举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在其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并报贵州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协会执行驻会秘书长负责制,设驻会秘书长1名,其职务由贵州省文联党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协会主席团聘任。届中,主席团成员的增补,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后,经主席团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后生效。主席团可聘任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协会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是本协会当然理事,实行“席位制”,协会驻会秘书长或驻会副秘书长工作变动的,自然更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团会议的职责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听取和审议贵州省书法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应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的兼任职,严格遵守党政领导、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团兼任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和理事会理事,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贵州省文联业务费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相关规定设立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独立账户,由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贵州省文联及有关上级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条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简称“贵州省书协”,英文全称是GUIZHOU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GZHCA。本会办公地点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137号省文联综合楼4楼。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贵州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贵州省书法家协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程序属于贵州省文联,省文联未履行终止程序之前,本会无自行终止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1210日贵州省书法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报贵州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修订后,修订版在民政厅备案。

 

贵州省书法家协会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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